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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联调 冠德律师调解工作室与嘉莲派出所开展联合调解工作 | 来源: 点击数:2727次 更新时间:2020-5-22 16:32:02 |
2020年5月21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嘉莲派出所接到某银行员工报警,称林某在柜台闹事并扬言自杀。嘉莲派出所接警后及时出警,将当事人带至派出所了解情况。
经林某口述,本案大致情况梳理如下:2014年陈某(与林某系夫妻关系)以个人名义向某银行申领信用卡,负债数十万元未及时归还。后某银行向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将陈某、林某列为共同被告,2016年,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陈某及林某共同清偿。2019年,陈某因无法清偿巨额债务绝望自杀。因某银行已向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5月,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林某名下的账户进行直接扣款。林某身患心脏疾病、低血压,且独自承担赡养生病老人的重担,因被思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活陷入困难,情绪激动,于2020年5月21日下午至某银行柜台要求见银行领导并作出过激行为。
嘉莲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向林某进行批评教育其遇到纠纷应采取正当手段进行维权,不可采取过激方式,同时勉励林某保持积极的生活态度,勇敢面对生活挫折,不可遇到困难即对生活失去信心。
冠德律师调解工作室李荣娜律师向林某释明:2018年1月8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除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2016年该案判决陈某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由夫妻共同偿还是合理的。但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外,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即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不再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荣娜律师向林某告知:如符合条件,其可通过再审改判纠错,也可由执行部门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解决其权益保护问题。
经过民警和律师的耐心解释,同时考虑林某生活特别困难及法律修改变动问题,某银行员工同意向领导反馈该情况,考虑由某银行直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向林某留下银行工作人员联系方式以对接撤回执行申请事宜。在民警和律师的安抚劝导下,林某也渐渐恢复平静,同意不再采取过激手段进行维权,耐心等待案件处理结果。本次嘉莲派出所与冠德律师调解工作室警民联调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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