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兴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查起诉检察官:
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X兴的委托,由王宏伟、卓鹏乾两律师担任被告人陈X兴的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充分听取陈X兴的辩解意见,复制、通读了全部卷宗材料,辩护人认为陈X兴是无罪的。
一、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能够证明所谓的“犯罪事实”的证据,主要就是所谓的“被告人的供述”。我们可以通过陈X兴的《询问笔录》确定陈X兴存在有以下行为:
2013年2月10日下午,陈X兴应徐X华的要求用摩托车载徐X华到安溪华夏酒店门口。陈X兴在三德路口(隔着马路)观看徐X华与杜X泰等人争论。徐X华与杜X泰等在争论过程中,因为陈X灿的侮辱性语言导致升级为打架。徐X华随即用匕首刺伤陈X灿(重伤),陈X兴站在华夏酒店门口对面观看(也曾经供述过其冲过去想帮忙打架,但是没有参与打架)。
以上事实,从主观上来看,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陈X兴与徐X华有共同的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没有证据证明共同犯罪的犯意已经彼此通达;从客观上来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X兴有参与打架(故意伤害)的行为。本案件在侦查阶段,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陈X兴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不予批准逮捕。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现,本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陈X兴有故意伤害的基本犯罪事实的存在。但是,安溪县公安局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能够证明陈X兴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继续追诉陈X兴,显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基本准则。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辩护人认为在侦查阶段安溪县检察院已经出色的完成法律监督工作,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从实体和程序提出以下问题,请求依法监督并督促公安机关查清如下事实:
(一)实体方面
1、徐X华为什么叫陈X兴骑车带他到华夏酒店?是他没车还是喝酒了不能开车,陈X兴当时有没有喝酒,为什么会答应徐的请求?
2、徐X华在摩托车上有没有和陈X兴说明要去干什么并且征求陈X兴的意见?
3、陈X兴在车前部驾车是否有带安全帽?陈X兴能否听到徐的讲话?即使能听带徐的讲话,在手机通话相对方的讲话不能听到的情况下,陈X兴能听清楚徐X华和相对方的通话内容和意图吗?
4、陈X兴即使听清徐X华的通话意图,其听到的是徐X华直接召集别人去打架还是徐X华召集别人去争执某件事?
5、陈X兴离徐X华发生争执的地点有多远,具体在那个位置?
6、徐X华等与杜煌泰等双方在争论的具体问题是什么?陈X兴能否听清楚?
7、徐X华等与杜煌泰等双方争论的时间有多长?
8、陈X兴有没有加入争论过程?
9、是什么原因导致争论升级到打架?是突然升级了,还是拉扯较长时间?
10、从开始打架到陈晓灿被打成重伤,双方打架的时间用了多久?
11、陈X兴是否加入正在打架的群体?
12、陈X兴有没有走向打架的群体?(1)如果有,是走到那个位置?是冲还是走?(2)如果有,到了打架地点周围,打架(陈晓灿受重伤)是否已经结束?
13、陈X兴是否动手参与打架?
(二)程序方面
1、为什么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只有陈X兴供述,而其他证明陈X兴故意伤害的直接证据几乎为零证据?
2、被害人陈X灿的陈述在哪里?
3、所谓的同案人徐X华等人的供述在哪里?为什么没有调取、举证?
4、所谓陈晓灿重伤的鉴定结论在哪里?
5、案发地点在华夏酒店门口,为什么不提供现场录像视频?
6、公安机关为什么具有存在诱供的嫌疑?例举如下:(1)陈X兴2013年2月21日《询问笔录》,陈X兴陈述:我就在旁边看着,因为我们这方很多人上去打对方的人,现场很挤,我没有上去参与打架。公安问:你是如何参与打架的?不难看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已经先入为主,搞有罪推定,引诱嫌疑人做有罪供述,而不是倾听嫌疑人辩解,因此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因此,辩护人请求检察官倾听被告人的辩解,敦促公安机关搜集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2)2013年2月22日《辨认笔录》公安侦查人员笔录体现:经过陈X兴辨认华夏大酒店门口就是2013年2月10日傍晚6点多伙同徐X华打架的地方。在2013年2月22日辨认之前,对陈X兴做过两次讯问笔录,陈X兴都没有供述参与打架,为什么辨认现场却承认是伙同徐X华打架的地方啦?公安侦查人员的有罪推定办案方式,越陷越深。
综上,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明显是错案。请求检察官依法督促公安部门及时更正错误,切实维护无罪的人不受到追诉,谢谢!
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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